第63章 开庭证据确凿?原告上交证据(1/2)

法庭上。

审判长、审判员、工作人员,都已经进入了庭审现场。

当事人,辩护律师,全部入场完毕。

书籍员站了起来,说道:“现在开始宣布法庭纪律。”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书籍员看向全场,说道:“准备现在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坳提问时,必须经审判人员准许。并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准进行人身攻击

二、

三、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

话音落下。

庭审现场全体起立。

从左到右的分别是:

审判员:王鹏龙,审判长:赵志超,审判员:李达。

原告:赵乐乐,原告律师:赵宇。

被告:蔡谦,被告律师:顾晨。

赵志超站了起来,敲响了法槌。

“全体请坐!”

全员都坐了下来。

审判长赵志超说道:“现在请诉讼方陈述出庭人员身份以及诉求。”

赵宇:“我方原告是赵乐乐,原告辩护律师赵宇。”

赵宇:“我方诉讼诉求非常简单,在说诉讼申请之前,有必要让所有人都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情况。”

“10月15日,赵乐乐和蔡谦正式订婚,两个人感情还算可以,10月18日,蔡谦带着我方当事人赵乐乐去旅游,10月18日当天晚上,蔡谦以已经订婚为由,想和我方当事人赵乐乐有着进一步的关系,被赵乐乐拒绝。”

“10月18日晚上9点30分,由于旅游景点酒店房间只剩下一间,赵乐乐和蔡谦开了一间房,蔡谦承诺不对赵乐乐做任何事情。”

“晚上9点50分,蔡谦想要对赵乐乐强行发生关系,遭到赵乐乐严正拒绝。”

“晚上10点12分,赵乐乐生气,并且多次拒绝蔡谦的请求,赵乐乐打开酒店的门想要逃跑,但是被蔡谦强行抱了回去。”

“晚上10点20分,蔡谦强行和我方当事人赵乐乐发生关系。”

“事后,赵乐乐选择报警。”

“在这起案件当中,哪怕赵乐乐和蔡谦已经订婚了,蔡谦也不应该不尊重赵乐乐的个人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导致赵乐乐受到到害怕,抑郁,恐惧,对赵乐乐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伤害。”

“所以,我方诉求如下——

一、蔡谦强行发生关系,违背我方当事人赵乐乐的个人意愿,蔡谦已犯强女干罪,根据华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女干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法院判处蔡谦十年有期徒刑。

二、赵乐乐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蔡谦的行为让赵乐乐留下了终身难以消失的阴影,因此请求判处蔡谦赔偿赵乐乐二十万的精神损失费,并且包含诉讼费等各项费用。”

赵宇把诉求都说了一遍。

赵乐乐听到自己请的律师这么说,心里乐开了花。

二十万!

她马上就可以用二十万买包包去了!!

舒服啊!!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