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2/2)

时间到开庭日,她们来到法庭上,拿出准备的资料,坐着等待着开庭。对方律师也相当的厉害,旗鼓相当。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两对人马开始了辩论。</p>

“我方认为:陆一鸣有情人一事,瞒着大家和妻子,是不对的,犯了错误。”可怡开口说道。</p>

“我方认为:陆一鸣有情人一事,说明他人缘好,没有什么出格的事情,不能判定他的错误。”对方律师方敏说道。</p>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的交替着说着,积极地交流着,当可怡抛出了情人后的话题后,两人都叙述着事情的缘由,经过他们的辩论后,审判长说道:“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后,我院判定陆一鸣犯了不违法民法典,但有违公序良俗;如果具备公职身份,可能违规。如果以夫妻名义生活可能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应认定为重婚罪。”</p>

于是,法庭的判定后,让陆一鸣更加的肆无忌惮地和情人交往。可怡和陆雪都看着没有办法!</p>

经过这件案子后,她们决定不再接这样的案子,毁了名誉外,对自己的声誉也不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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