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吉林特大杀人案王明芳(一)(1/2)

案犯:王明芳</p>

出生日期:1959年</p>

籍贯:吉林省九台县营城镇</p>

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p>

在打开王明芳的卷宗之前,我并没有把它当成大案来看,因为比起一些大案要案,动则几十上百本的资料而言,王明芳的卷宗只装了一个薄薄的档案袋,档案袋里的大部分资料,都是他的审讯记录。</p>

但当我看到他的犯罪行为和作案动机时,却大为震惊,王明芳伙同弟弟王明超,在三个小时的时间内,杀死21人,重伤7人,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一句有争议的玩笑话。</p>

此案发生于1981年,由于年代久远,而且大部分受害人都当场死亡,因此除了档案中寥寥数人的证言之外,整个犯罪过程,基本都是案犯的一面之词,所以我只能根据案犯的口供,尽量为大家还原这起惊天大案的本来面目。</p>

王明芳小的时候,和大部分孩子一样,一直都是平平无奇,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他满怀信心的去参加了高考,结果名落孙山。</p>

随后他就参加了工作,在吉林市和龙县福洞镇省煤田地质公司112队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p>

这一下进来这么多人,王明芳赶紧和他们解释:“我是说了那句话,但我根本就不是那个意思。”</p>

李来文不依不饶:“那你说你什么意思?”</p>

这几个邻居都和李来文年纪相当,王明芳在他们眼里就是个小孩,几个大老爷们也没把他当回事,一边拉着李来文,一边不耐烦的对王明芳说道:“你可别磨叽了,赶紧走得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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