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谈什么报答(1/1)
孙小果本来以为自己是遇到贵人了,自己毕竟帮助了这个业主,救了一个老大爷,怎么说,对方也得感谢一下自己,只要自己表现得非常谦虚,谨慎,说不定对方就会给自己一个机会。 想法是非常美好的,孙小果耐心的等待,刚好是自己的上班时间,老大爷也拿了两瓶酒一条烟,走到孙小果面前。 “后生仔,那天真的是谢谢你了,我这把老骨头是不中用了!” 说完就把东西放在了桌子上,孙小果内心是非常的高兴,但是现在自己还是要谨慎,“老大爷,这是我们本来应该做到,本来我就是个保安,保护业主的安全,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还是要谢谢你,毕竟你真的帮助了我!”“这点东西收下,也是我的一点心意!” 孙小果明白,中国的人情世故就是这个样子,只要自己这次接受了,慢慢地就可以和对方拉近关系。 想法非常的不错,看看两瓶酒,大概200块钱一瓶酒,这条烟大概值300块钱。 人家拿出来了七800块钱买东西,这个诚意还是有的,“那我就不客气了,老大爷!” “没事儿,如果以后有用得着的,尽管开口!” 老大爷只是随口一说,孙小果顺杆就往上爬,“那我就不客气啦,老大爷,我也工作好长时间了,有点积蓄,想做点小生意,您看看,能不能照顾我一下!” 本来人家就是送一点东西,这件事情就翻篇了,孙小果的一句话,就表示这件事情没完。 要说孙小果说的这个话,其实就是想要一个机会,可老大爷不这么想,因为这个老大爷本来家里条件就不错,但是人家不露声色。 “我老了,身子骨不行,精力也跟不上,年轻人的事情我也帮不上什么忙,你如果真的愿意找一个机会,不妨跟着我的孙子,我有时间介绍你们认识一下!” 孙小果是非常高兴,自己梦寐以求的机会终于来了,却不知道命运是如何安排的,更不知道自己将要经历什么。 老大爷转身告辞离开了,孙小果继续上班,第二天早上自己下班的时候,有一个年轻人过来,“你是孙小果,就是你前几天救了我爷爷?” 看着年轻人大概20岁左右,对方给孙小果一根烟,两个人吞云吐雾,“行,今天晚上我请你吃饭,顺便带你认识一个朋友!” 留下电话号码之后,对方就离开了,孙小果目送对方离开之后,差点跳起来,人生改变命运的机会来了,真的是庆幸,这就是运气。 果然当天下午5:00,对方打电话请自己吃饭,来到一个高档饭店,还有一个女的两男的,总共四个人加上孙小果五个人,生猛海鲜,这顿饭吃的非常爽。 吃完饭肯定要去玩,便来到了夜总会,这里可以说是气氛非常的不错,美女如云,定了卡座,所以五个人就坐在一起,喝红酒吃果盘,看跳舞时非常高兴,开心。 孙小果注意到,有一个身高,大概175米的女孩子,长发飘飘,瓜子脸柳叶眉,眼睛非常大,身材特别的劲爆,来了一段热舞,可以说带动了整个酒吧的气氛。 孙小果还没有意识到,人家请你吃饭喝酒,到底意味着什么!其实并不是认可你这个人,而只是一种简单的社会行为。 孙小果本来以为自己就算给对方当狗腿子,也算有一个机会,却不知道人生当中的第一次经验开始。 大概玩到晚上9:00,这年轻人直接拿了50,000块钱,“孙小果,帮我去租车公司租一辆好车!” 孙小果本来就计划给对方当小弟,有个机会就算不错了,于是高高兴兴拿着50,000块钱就去租一辆车。 人家给你50,000块钱,让你去租一辆车,这就是一个跑腿的事儿,可是来到附近的租车公司才发现,还需要身份证登记。 孙小果无奈,只能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租了一辆法拉利,后来给人家打电话,人家不同意,要求租一辆商务车。 孙小果没办法,只能用更换成一辆商务车,押金就50,000块钱,这个是没有问题,一个月的时间,到时候多退少补。 孙小果,高高兴兴地开着车来到夜总会,把车钥匙交给对方,对方直接就走人了,人家走了之后顺便把账也结了。 孙小果回到自己家,感觉是非常高兴,却不知道自己面临的是什么,当天晚上就接到电话通知,物业公司已经把自己,给辞退了。 而且工资第二天就发给自己,孙小果还不明白的时候,人生当中的第一堂课开始了。 第二天孙小果来到小区门口,交了自己的衣服,不断把押金和自己的工资给自己了,然后就这样结束了。 通过同事打听才知道,老大爷一家人,昨天下午就搬走了,房子都出租出去了,孙小果还不明白了。 打电话没人接,自己租的那辆商务车,当天晚上就被开到外地进行了抵押,具体怎么回事儿孙小果还不知道。 因为当时说的是租车一个星期,孙小果也没太在意,说不定人家有什么事儿,毕竟人家都是成功人士,想来也不会欺骗自己这个小保安。 没办法,自己还要找份工作,这次孙小果决定休息几天再说,也就是这个原因,一个星期的时间,孙小果主要是在市场和周围转转,看看有没有别的机会。 突然间接到电话,“孙小果,你在我们租车行租的车,到期了,如果你要再续租,麻烦你过来跟我们签订合同!” “不对呀,我当时就租了一个星期,难道对方没有把车还给你们吗?” “孙小果先生,是你给我们租车行租的车,当然是你把车还给我们,否则的话,我们就按天进行计算租金,如果你不还我们车,我们就报警,你这是属于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