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 群体事件的定义(2/2)

如此这般想着,本来对onica甚为排斥的她,此时顾不上排斥了,反而觉得她有几分可怜了。

grace说话了:“onica,gr转过来的那份官方通知我已经转给你了,事情大致经过你都清楚了吗?”

onica:“清楚了。”

grace:“今天的会议就是为此事而开。现在就这件事在多大程度上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这个问题,谈一谈你的看法。”

onica:“好的。”

她略略沉思,决心吸取上次跟营销总监沟通的教训,不准备将许多的可能性摆出来,也不去过多的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仅着眼于当前grace与她所面临的潜在担忧与期待,以及这件事可以做到的程度去回答这个问题。

主意已定,她开口了:“在回答这个‘多大程度’之前,我想有必要了解一下‘群体性事件’这个词的概念。根据某些社会学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引发,由某些共同利益的偶合群体,以一定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或非法的规模行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需要多个条件的集合,比如这个群体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规模太小是不好成为群体的;比如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如果这群人中间一部分被满足了诉求,一部分却没有满足,那自然就聚不到一起了;又比如这群人需要聚在一起,并且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如果这群人没有办法,或者没有动力聚在一起,又或者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的影响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还没等这个影响形成就被阻止了,那这个条件也是满足不了的。总之一句话,一群人要酿成一个群体性事件,是需要这么多条件都具备才能形成,这些条件同时具备,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困难的。”

赵慕慈略停了停。没有人接话,显然都在等她说下去,她便继续说下去:

“回到这个问题:二十个公司前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这件事在多大程度上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我认为,概率可以很小,只要我们尽力去解决,让一个群体性事件的诸多条件都不具备,这个概率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群员工,我相对还是有一些了解的,不是多么复杂和怀心思的,都是比较朴实的员工,能去投诉,无非也就是为一份糊口的薪水或工作。如果我们在劳动监察大队这个环节去和他们沟通,去消除误会,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那么这种要去各处闹的动力自然就会被瓦解,也就不用有这样的顾虑了。”

bruce轻笑一声:“你们准备怎么解决?”

onica认得他是gr副总。进公司时间也不短了,在座的这些人的职位职级,她基本都识得。julia曾经对她说过,讲话之前要学会察言观色。不是为了投其所好,而是尽可能的掌握对方的动机和目的,以便随时调整,随机应变,让对话更好的进行下去。

知道他是gr副总的那一刻,onica便知道,这个问题,不管她怎么回答,他总会去反驳的。也许grace就是因为没有办法反驳他,才叫她到这里。也许他是要借着这件事,小题大做,为难grace。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善意对待她。

这样也好。兵来将挡,谁来土掩。让他说出来好了。说出来才有进一步驳回去的可能。